更新时间:2018-06-06 11:03作者:才子老师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稳定我市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信誉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建设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按30%执行。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三、采取更加灵活的保障房建设措施。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的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未实施土地招拍挂的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在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拓宽保障性住房来源,面向市场收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含),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不含)。积极引导和适当奖励棚户区居民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买商品住房,上级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