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4:24作者:李一老师
15、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