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3:5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由于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当前农村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省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比较严重。亟需出台相关文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保障农民宅基地法定权利,遏制违法占地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结婚分户、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户有权依法取得宅基地。占用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县级政府批准即可,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报市甚至省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于可用于农民建住房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严重不足,导致农户占用农用地建住宅难以得到批准,在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许多农户非法占地建住宅,皖北地区尤其严重。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在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使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法定权利得到应有保障,并解决违法占地建住宅的问题。
(二)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由于缺少宅基地退出机制,“空心村”问题愈加突出。同时,传统的“一户一宅”单宗分散方式分配宅基地,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宅基地人均面积高,粗放利用问题十分突出。需要通过建立宅基地退出制度,完善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相关制度,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三)落实国家政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要求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探索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国土资源部也出台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文件,对加强宅基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需要省里出台具体政策进行明确和规范,为加强管理提供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