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3:53作者:三水老师
二、强化规划管控引导作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科学编制规划是管好宅基地的前提,《通知》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要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特别要指出的是,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才能按规定程序报批,以充分尊重民意,提高规划的社会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严格规划实施,《通知》对农村宅基地选址做了明确规定,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同时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
三、推行农民户有所居多种实现形式,严格节约集约用地
实践中,分配给农民宅基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方式,即传统的“一户一宅”的分配方式;二是集中建设方式,如统一建好农民新居然后将住房分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或者由农户按照要求在集中建设区集中建设。后者与前者相比,更加节约用地,适合于城镇周边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灾害导致的村庄搬迁等,特别是在城郊地区可以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因此,《通知》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灾害导致的村庄搬迁等,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建设等方式。
同时,鉴于各地土地资源、人口、区位、居住环境、居住习惯以及宅基地分配方式不同,对宅基地面积需求存在较大差异,《通知》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