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1:23作者:李天扬老师
2.征收住宅平房
(1)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含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点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征收无合法产权证照并具有居住功能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前(含1984年)建造的住宅房屋,由征收人给其“征一还一点一”,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后2001年前(含2001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0.54比例系数折算面积;属2001年后2007年前(含2007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0.46比例系数折算面积。折算出的面积由征收人给其“征一还一点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搬迁的被征收人,有照房屋按房屋产权证照面积,无照房屋按本条规定折后面积,奖励被征收人房屋面积的10%。
被征收人既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又有无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所使用的无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按本规定折算面积后与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面积、奖励面积合并进行回迁安置。
(4)增加面积的计算标准
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均价1800元/㎡结算,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5)被征收人的附属物(含仓房、厕所、永久性菜窖、围墙、大门等)按评估价格为标准予以补偿。
3.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仍继续领取保障金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面积及奖励面积合并后仍不足40平方米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对确认后,无偿安置到40平方米,无偿增加面积部分产权归政府所有。
4.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征收人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征收时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其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实际税收起征点×15%×3个月计算。如达不到最低税收起征点按最低税收起征点计算,即每月的停产停业损失为2万元/月×15%=3000元,按3个月计算。
5.征收单位自管产权住宅房屋,如果单位放弃产权的,要有单位放弃产权证明,应由单位出示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固定资产帐或财务有关原始凭据为依据确认,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符合要求后按具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