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7:32作者:三水老师
4.被拆迁人家庭在签订拆迁协议选择安置房时,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人均5㎡内按协议签订时市物价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优惠价购买;再超部分按协议签订时市物价局、市住建委公布的交易指导价购买。
第十四条持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扩、改)建的部分,在被拆迁人家庭应安置人员人均50㎡内据实认定拆迁补偿面积。若被拆迁人家庭应安置面积大于家庭应安置人员人均50㎡累计值,则在被拆迁人家庭应安置面积内据实认定拆迁补偿面积。
第十五条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拆迁时一律实行产权调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与家庭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900元/㎡(均价)与被拆迁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超过家庭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基本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其建筑面积超出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部分,按基本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三)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不足家庭应安置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应安置面积的,其补差部分按300元/㎡购买;
(四)被拆迁人家庭在签订拆迁协议选择安置房时,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人均5㎡内按协议签订时市物价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优惠价购买;再超部分按协议签订时市物价局、市住建委公布的交易指导价购买;
(五)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认定拆迁补偿面积的,超出部分不得计算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
第十六条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在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未经批准建设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扩、改)建的部分,在被拆迁人家庭应安置人员人均40㎡内据实认定拆迁补偿面积。
第十七条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房屋拆迁时一律实行产权调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与家庭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900元/㎡(均价)与被拆迁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建筑面积超出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部分按砖混500元/㎡、砖木300元/㎡计算补偿金额;
(三)家庭应安置面积与认定的拆迁补偿面积差额部分按900元/㎡购买。建筑面积不足家庭应安置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应安置面积的,其补差部分按300元/㎡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