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11:43作者:王新老师
(4)是否招收保送生,由各县(市)教育局自行确定。
(5)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可自主录取新生。为了充分发挥省级示范专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共享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专业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招生,招生计划由学校申报,市教育局平衡后统一下达。
3. 有关加分政策
①按照国家以前有关规定,可以生育两胎的,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分投档。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投档。
a.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b.少数民族考生;
c.港、澳、台籍考生;
d.驻金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
④其他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5〕2号)文件要求执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条中多款的,不能累计加分。同时符合多条的可累计加分,但以30分为限。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报名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5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烈士子女可按照其志愿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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