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58作者:李天扬老师
4、企业内下列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房、储存场地;
2)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原材料及成品仓库;
3)车队、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变电站、发电机房等;
4)医务所、子弟学校、招待所、饭店;
5)临时搭建的房屋、商店、农贸市场、展销会场。
5、企业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具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6、禁止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保部批准后予以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电焊、气割、砂轮切割、煤气燃烧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8、不在办公和宿舍地使用自制或外购电炉取暖或饮事。
9、划定禁烟区,员工不得在禁烟区、集体宿舍等场地吸烟。
10、企业根据现有安全设施状况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安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1、员工自行车、摩托车、企业车辆按指定区域、地点有序存放,物品有序堆放,废旧物品及时处理。
12、企业下列人员须接受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培训:
1)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3)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安装、操作、维修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4)易燃易爆品仓库管理人员。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各类企业特别是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审核)。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有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二楼以上场所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门必须朝外方向开,应急门在生产经营时不得上锁。
七、企业不得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单位必须消除“三合一”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