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6 16:01作者:李天扬老师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二)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1.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终身教育思想已经成为国际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方针,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业已成为国际教育体系改革与发展的共同目标。终身教育体系既包括学校教育体系又包括社会教育体系,是对受教育者一生各个阶段分别进行不同种类和形式的教育。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法定为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反映了我国教育“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需要。
2.积极推进教育改革
为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需要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并使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国家教育改革涉及到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主要有:加快办学体制改革,理顺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体制,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制度与就业制度改革,深化教学改革等等。教育改革不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同时要有利于积极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社会全面进步。
3.国家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需要通过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从而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我国现行教育总体上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四大类别,而在每一大类教育中,又可以细分为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各种类别教育的相互衔接与组合,便形成我国现行的教育结构。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布局,使各级各类教育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是教育改革需要着力的方面,也是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现实要求。《教育法》对这种要求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显然对改革我国现阶段的教育结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