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20:36作者:李一老师
维度:素养品类—表现水平—机会标准
“素养品类—表现水平—机会标准”是对评价什么的框架性描述。素养品类,指学生在任务中应该有什么样的特定反应,具体表述时不应该是知识和技能的拆解与罗列,而应是心理学的表述,即学生学习(活动)之所是(信念)、所愿(情志)、所能(能力)。表现水平,是回答“怎样好才算足够好”的问题,对学生素养的品质予以判断和描述。但是,很难有量规能判别全部品类素养的品质,需要在量规之外积累大量的学生在任务中特定反应的优秀范例。我们期待在回答“怎样好才算足够好”时,学校、教师比较容易地就能“举例说明”。这样的大量的、结构化的优秀范例,不只是对核心素养评价十分重要,也会对教与学、对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素养形成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机会标准,是为了学生核心素养全面、有质量的形成和发展,对学校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教育活动和课程资源的性质及数量与质量的规定。机会标准往往是共同性要求,是可以比较的、督查的,也是可以问责的。比如:校本课程的开发、开设;实验室的装备及使用率;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设;体育场地和设施的数量、质量及使用率;学校促进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转变所做的制度层面的安排;教师培训的机会与效果;作业管理情况;社团建设情况等。之前,一般较少关注机会标准的评价,或者将这类内容的评价与教与学的评价分离开来。学校的机会供给,是学生发展的生态营构和条件保障,脱离机会标准,直接强调“关键在课堂”,至少是盲人摸象,难求其全,难得其要,也难有所为。(作者杨九诠,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主编、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