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1 03:13作者:王华老师
党支部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防止与党纪处分脱节或互相矛盾。对当年度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6、加强组织领导
(一)严格落实责任。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将其作为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二)准确把握政策。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对党员由于组织原因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要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调查处理被处置党员的意见和申诉,对把握不准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要加强后续教育帮助,主动了解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被处置党员成为党组织的对立面。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民主评议责任追究制,对不能有效组织开展的党支部,要及时进行整顿;对被动应付、敷衍塞责的党支部,要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重新开展评议;对利用民主评议进行打击报复的党支部负责人,要严肃查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党员,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组织处理,其中情节严重和一贯表现很差的,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党员大会不能形成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由局机关党委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