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1 03:13作者:三水老师
对具有以下情形,事实确凿、影响较坏的,即使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未超过三分之一,群众不满意票未超过50%,仍可由党支部委员会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中央,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4、注重结果运用
各支部要充分运用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局机关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一般应从党支部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中产生。对评为合格等次的党员,要引导其向优秀党员看齐,不断提升自己。对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要指定专人及时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要依照程序严肃处置。
5、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局机关党委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局机关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机关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局机关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局机关党委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机关党委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