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1 11:48作者:王华老师
对许多社会公众关注的教育热点,《草案》也充分予以明确。如对高等教育法作修改,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加大了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和呼声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的建议从导向性意见到细节上的逐字逐句推敲,可谓“爱之深、责之切”。
“高等教育法修改后的条文体现了从顶层设计下放部分权力,把过去由教育部统管的事下放到省级层面管理,更有利于调动各省办教育的积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表示。
在严以新委员的印象中,他出席过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就不下四五次,听取了大量意见,社会各界对几部教育法律从范围到内容修订都寄予很高期望,关注的许多问题都是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的初次审议后,2015年9月8日至10月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120位网民提出了280条意见,涉及教育体系和教育公平、举办教育机构、法律责任、高校学术委员会、高校评估、高校经费等方面。
为进一步把教育法律修订完善,当年10月1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对《草案》的意见。座谈中发现,与会人员关注的热点领域与网民意见不谋而合。
经过当年1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召开的《草案》通过前评估会,对教育法律修订的各方意见逐渐明朗。各方充分肯定了此次修订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给予认可,对实施的社会效果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预判。
“促进教育公平”与“促进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哪个表述更准确?应该“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还是“均衡发展城乡学前教育”?普通本科院校中设置的专科教育二级机构应当由教育部审批还是由省级政府审批?该不该明确高校章程的法律地位?……带着这些问题,2015年12月21日,《草案》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二审,进入修法倒计时。
从客观实际出发修订完善
李连宁在作关于《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指出,社会各界对教育3部法律修改寄予很高期望,建议将择校、减负、考试制度、高校办学自主权、校园安全等一些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纳入此次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