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09:39作者:三水老师
4.保障村卫生室运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立保障集体产权村卫生室运行的长效机制,集体产权村卫生室用水、用电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较大修缮工程优先列入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二)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落实乡村医生考核制度。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4.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取政府补助设立乡村医生风险补偿金,也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三)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1.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加大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力度,扩大继续教育覆盖面。要结合乡村医生工作的特殊性,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继续教育,力争到2020年实现乡村医生继续教育覆盖率达100%。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可适当予以学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