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09:24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4年7月12日,上海在全国率先拉开司法体制改革大幕,确定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二分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检察院等8家单位先行试点。
为打破人员混岗、职责模糊的局面,上海率先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将法院工作人员分成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3大类,法官不再以行政级别晋升,而是按专业职务序列管理。
按照中央部署,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其中法官检察官员额数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这意味着原先在一线办案的部分审判员和检察员、部分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行政人员,将要退出员额。
如何才能突破障碍,真正建立起结构合理、分类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要让改革顺利进行,需要进行一些细节设计和考量,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吉林省在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检察院、法院领导主动放弃了身份,起到了表率作用。长春市九台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呼显志作为改革的主持者之一,一方面给院里办案能力不高的“老检察”做思想工作,动员其知难而退,另一方面帮助和鼓励高学历人员、办案能手成为员额内检察官。最终,这个改革者“革”掉了自己的身份,成为一名行政人员。“改革有出才有进,当然也需要有人做出一些牺牲。”呼显志说。
从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到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再到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在强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上作出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责任意味着担当,更意味着使命。司法活动的亲历性,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了一套行政化的工作机制——像在法院内部,案件办理由庭长、院长层层审批把关,审判委员会通过听办案人汇报的方式集体讨论定案。这种工作机制,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既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规律,无法保证司法公正,也难以追究错案责任。
因此,构建权责对应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是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制度保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开出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法官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错案如何追责,一目了然。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也有一套成文的《院庭长审判管理工作职责规定》,要求他们对程序事项进行审核批准,参加合议庭主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严控超审限案件;至于具体个案,如果必须要进行管理指导,应当通过法官会议等组织化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