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4:41作者:才子老师
2015年宜春学院招生简章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宜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2、校址: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邮编:336000
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邮编:336000
3、学校代码:10417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6、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用于顺延录取。
第六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