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4:4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八章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本校或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有关普通专升本工作的具体操作与施行(含停止),我校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学校开设的双学位招生专业中,修读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双学士学位。本、专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章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电话:0795-3201926(兼传真)320116932019623201081
第三十一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宜春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www.yczsw.com公布。
宜春学院网址:http://www.ycu.jx.cn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