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0:10作者:王新老师
(4)本人学习成绩单及复印件;
(5)借款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支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书;
(6)见证人出具的大学学习、品行说明书;
(7)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表》,并按学校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和书面形式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第十七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对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学生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单后,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学生填写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十九条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生效之后,按期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七章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时,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考入本校研究生,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应在毕业前一个月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经经办银行批准展期的借款学生可在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与学校原先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或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之前10日内通过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八章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借款学生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还本付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可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期限计算。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如有转学、出国、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况,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然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