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0:10作者:三水老师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由经办银行确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但国家试点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第五章贷款的申请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第十四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份)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凡属以上五省市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在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新生携带录取通知书在当申请办理。老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确认其在校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后,再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出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学生携带该证明在暑假期间回原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除以上五省市以外的其他学生则在学校所在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息表和贷款申请资格审查表册;
(2)本人学生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没有身份证可出具本人户口复印件,但须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3)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并加盖行政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