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7:35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在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四十四条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其中,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兵役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仍为其办理出国(境)、招录、升学、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适龄公民在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期间,所在单位不视为出勤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