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7:35作者:王华老师
(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收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于其他负担;
(三)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
(六)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减轻其负担;
(七)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六条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以下比例发放奖励金:
(一)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七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受奖的,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立功奖励金:
(一)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放;
(二)荣立二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发放;
(三)荣立三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发放;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现役的士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公务员招录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根据名额和职位条件,以及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比例进行定向招生或者招聘。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时,优先招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