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21:49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其他扰乱兵役工作秩序的。
第五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缓征公民是指作为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应征公民和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免征公民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不征公民是指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刑罚的适龄公民;已征公民是指依法服满现役的退伍军人。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预定征集对象,是指经过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基本符合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条件,选定参加当年征兵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
第五十六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征集新兵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