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0 23:21作者:李一老师
1、优待金按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2016年优待金为7340元。安置金从2016年开始实行农业户口、非农户口同一标准:2016年我县非农户口退伍义务兵(两年)安置金为36700元;服役两年以上,以36700元为基数每年增加2000元(增加的年数从入伍第三年算起)。农村籍义务兵一次性补助金的政策规定:从2016年冬季农村籍退役士兵开始,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①2016年冬季农村籍退役士兵,参照2016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的25%发放(2016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为30000元);
②2016年冬季农村籍退役士兵,参照2016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的60%发放(2016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为36700元)。
2、进藏兵员:优待金发放标准按普通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3倍确定,(2016年进藏兵员优待金为7340元×3=22020元/年,共2年);安置金与普通义务兵同一标准。
(二)义务兵立功奖金
1、对义务兵在服兵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立功授奖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根据其档案奖励记载,以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按以下比例发给一次性的奖励:
①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5%的比例发放;
②荣立三等功的,按20%的比例发放;
③荣立二等功的,按40%的比例发放;
④荣立一等功的,按50%的比例发放,如奖励金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标准发放;
⑤被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特等功的,按100%的比例发放,如奖励标准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