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4 19:36作者:三水老师
吉林省2015年征兵政策解读
一、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将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0%以上。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财政补助由原来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财政补助由原来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对经济负担重、财政收入低、农业户籍兵征集任务数超过200人的县(市),省财政按正常补助标准的20%增加特殊补助。
二、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标准
对2016年入伍的新兵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建立服役期限与退役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对应递增机制,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从选改士官当年算起,按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退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幅度不低于5%。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自主就业人数多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实行退役士兵就业特殊扶持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69号)规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同“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同样优惠政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院校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依法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非公有制企业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货币化安置待遇。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将退役大学生就业纳入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退役大学生服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国有企业招工、大学生村官选聘时,确定一定比例面向退役大学生考录和招聘。加强对返乡务农退役士兵的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