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22:22作者:才子老师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意味着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依据新修改的国家法,新修改的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就是说,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奖励扶助: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关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衔接问题,新修改的国家法第二十七条有相应规定,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两孩政策实施之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之前的按照老办法。比如说: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但根据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部署精神,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用退还。
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规定生育两孩的要继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在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当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两孩生育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对其他情况要继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