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22:22作者:李天扬老师
计划生育国策不会取消
党中央对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态度是坚定而明确的。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核心,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新形势下遵循人口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期盼的重大战略选择,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这就是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适当提升生育水平,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绝不是对这项基本国策的否定。
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生育“两孩”还要不要审批?
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可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凭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出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但对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然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新修改的国家法、省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是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不属于审批程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后,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对象户的户籍地,在回到原籍后不需要重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关于晚婚假和产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