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条例全文(二胎及产假规定)(3)

更新时间:2018-08-03 16:41作者:王华老师

    《条例》除了对再生育的条件进行规定外,对原《条例》中的生育间隔的规定进行了删除。生育间隔是控制人口数量时期的一项措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时间由家庭自行安排,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政策依据,因此,在此次修订中予以删除。

    (二)调整完善了奖励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

    1、依据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取消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同时规定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

    2、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3、明确“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三)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一是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同时,将生育服务证制度改为生育服务登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也就是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只进行生育服务登记,不再进行审批。

    二是删除原《条例》中关于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内容,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节育避孕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四)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作出规定

    删除原《条例》中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及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明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规定。

    主持人:韩主任,《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根据这一点,一对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需要如何办理手续?我市采取了哪些便民措施呢?

    韩立:关于生育服务登记,主要是指本市常住人口合法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到夫妻任何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生育登记。为了方便群众登记,提高服务的效率,新的生育登记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一是在一孩、二孩的生育服务登记中已不再要求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的纸质证明材料,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需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后予以办理。如果以虚假承诺获取了生育登记,一经查实,生育登记予以取消;如果已经生育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是原则上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登记信息通过系统传输,群众如有需要,工作人员可用纸张打印,打印的生育登记信息表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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