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03:05作者:王华老师
1.具有报考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资格的考生名单,经逐级审核后,要进行毕业学校公示、县(区)公示、设区市公示、全省统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考生号、毕业中学、户籍地、专项招生类别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省教育考试院将全省具有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和苏区专项资格的考生名单集中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进行公示。
3.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具有上述专项计划志愿填报和招生录取的资格。
4.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负责对考生资格进行核查。
5.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资格抽查。
四、招生计划
1.计划编制
专项计划单独编制(其中,高校专项计划参照高校自主招生办法执行),按教育部统一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执行。省属有关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做好计划编制工作。
2.计划公布
国家专项为本科批次,按执行一本分数线院校和执行二本分数线院校分列公布。
苏区专项、地方专项均列入一本批次录取,计划单列,招生高校在一本批次单设代码。
五、投档录取原则
1.国家专项:实行平行志愿,考生可选报6所院校,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执行。
2.高校专项:参照高校自主招生办法执行。
3.苏区专项、地方专项不单设批次,招生高校单设代码,与一本统招计划列为同一批次。一本院校志愿数(含统招、地方专项、苏区专项)增加为10个。投档时,按照考生所报一本批次的志愿平行投档,凡未获专项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专项计划高校代码的志愿均为无效志愿。
4.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院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征集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的计划,执行统一降分政策投档。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专项计划招生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要深入中学,面向考生和家长,重点宣传实施专项计划的意义、报考条件、录取办法等,鼓励实施区域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七、举报受理办法
公示期间,发现考生资格与事实不符的,经省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室、普招处核实后取消其报考资格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示期满后,如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参加普通高校录取资格;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如有举报并查实的,由高校取消考生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