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6:00作者:王新老师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市财政2017年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市级预算,县级财政也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补助资金分类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6万元。
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8万元。
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
4.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5万元,同属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或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在该类人群补助标准上再增加1000元。
三、改造方式及要求
(一)改造方式
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积极探索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学习、推广菏泽市“五个一批”的做法,对需要修缮加固的C级危房,“能固则固”;对自身有改造能力和意愿的危房贫困户,按照标准给予改造补助,“能建则建”;对有子女或亲属的贫困户不愿实施改造的,动员其子女或亲属落实赡养义务,“能养则养”;对无改造能力、无子女亲属的贫困户,由政府通过配建安置、空闲房安置或租赁安置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能租则租”;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鳏寡孤独,由政府统筹资金统一兜底安置,“能保则保”。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可加固的也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二)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面积标准。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确保改造质量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各县(市、区)要在县域范围内积极推行“五统一”改造标准,即“门牌编号设置统一、门窗更换统一、室内地面硬化统一、吊顶统一、内外墙粉刷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