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1:00作者:李一老师
16.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配合按病种付费,推进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建立适宜的临床路径、处方集和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与责任共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医改办等负责)
17.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基本实现省内统筹地区之间就医人员信息、医疗服务数据以及费用结算数据等信息交换,并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跨省即时结算。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研究建立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解决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周转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湖南保监局等负责)
18.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推进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参保居民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参保人报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各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有序竞争。(湖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构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运行机制。
19.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完善专业人员招聘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拟聘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由其签订"订单定向培养服务协议"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编制使用核准程序后,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确保有编有岗。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各地可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进一步健全绩效工资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例不低于60%。绩效工资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各地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应与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挂钩。在核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提取不超过50%的收支节余,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作为单位当年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设立首席医师、服务标兵等方式,给予优秀业务骨干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