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1:00作者:才子老师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省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医药局等单位参与)
(二)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各地可结合实际,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申请备案即可纳入120急救网络。各级政府可采取综合绩效考评办法,依据考评结果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奖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三)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中医药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分别负责)
(四)保障用地需求。允许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用房按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允许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对利用现有空房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规定调整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设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