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0:52作者:三水老师
4.辖区单位积极参与。按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能积极参与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辖区各单位创建率达到80%以上。
5.宗教场所规范有序。积极开展“五好”宗教活动场所、“五好”宗教人士创建活动,辖区宗教场所能够服从各级组织管理,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讲经解经内容规范,没有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言行;辖区内信教群众爱国爱疆、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好民族团结。
6.宣传教育深入人心。围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五观”(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四个认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新疆“三史”(新疆地方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宣传教育,“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思想和“新疆精神”(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维护民族团结、增进民族感情成为社区各族群众的共同意愿和自觉行动。社区(村)创建活动氛围浓厚,创建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强。
三、考核办法
(一)创建活动在市、区县两个层级同步开展,依据市、区县两级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二)本着激励先进、推动整体的原则,创建活动实行一月一讲评、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表彰、一年一奖励。市、区县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指导。
(三)各区县严格依据创建标准对社区(村)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做到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市级考核以抽查复验的方式进行,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创建活动第一年,市、区县两级民族团结模范社区(村)创建率达到30%以上。通过3至5年的时间,民族团结模范社区(村)创建率达到80%以上。
(五)把民族团结模范社区(村)创建活动作为街道(管委会、乡镇)、社区(村)组织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社区(村)出现严重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事(案)件的,不得评为先进模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街道(管委会、乡镇)、社区(村)要把开展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委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创建活动顺利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