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7:47作者:王华老师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此外,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意见》明确,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意见》还指出,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此外,《意见》要求,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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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为落实国家关于乡村医生“准入、退出机制”的相关要求,各地根据自身情况,逐步推出一些政策措施以确保乡村医生安心留下,放心退出。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布《惠安县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对惠安县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提出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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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范围及对象
受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本县户籍的乡村医生,或以前由省内其他县(市、区)迁入我县村医(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县级卫计局出具工作证明)。
(二)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我县村卫生所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0周年以上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未领取企事业养老金的离岗乡村医生。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我县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注册在岗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以上)的乡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