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9:07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条 凡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分类施保条件的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分类施保。
第四章 分类施保管理
第八条 分类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按城乡低保的流程办理。
第九条 分类施保对象档案按城乡低保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分类施保金与城乡低保金同渠道一并发放。
第十一条 分类施保所需资金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资金管理按照低保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开展分类施保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攀枝花市民政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暂行办法>的通知》(攀民政〔2005〕128号)和《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政策的通知》(攀民政﹝2010﹞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