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9:07作者:李天扬老师
重病、慢性病患者在申请分类施保时须提供近三月内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二)重度残疾人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一、二级残疾的对象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为准,一、二、三级残疾的对象。
中度残疾人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三级残疾(含四级视力残疾)的对象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为准,四级残疾的对象。
(三)老年人指以身份证为准,年满70周岁以上对象。
(四)学龄前儿童指以身份证号为准,年龄未满6周岁的对象。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指以学生证(证明)为准,正在接受国家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
(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指以学生证(证明)为准,正在接受国家教育的高中生、中职生、大学生。
(七)城市三无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对象。
(八)失独老人指由县(区)卫计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中的60岁以上老年人。
第三章 分类施保标准
第六条 分类施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重大疾病患者每月享受低保标准40%的生活救助;慢性疾病患者每月享受低保标准30%的生活救助。
(二)重度残疾人每月享受低保标准40%的生活救助;中度残疾人每月享受低保标准30%的生活救助。
(三)8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低保标准40%的生活救助;70-79岁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低保标准20%的生活救助。
(四)学龄前儿童每月享受低保标准15%的生活救助。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月享受低保标准20%的生活救助。
(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月享受低保标准25%的生活救助。
(七)城市三无对象每月享受低保标准40%的生活救助。
(八)失独老人每月享受低保标准100%的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