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8:59作者:王新老师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 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出台了《贵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贵政办发〔2017〕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内容,共十章,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救助供养内容、救助供养标准、办理程序、救助供养形式、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资金保障等内容。为更好的深入理解领会《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关解读如下: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义和目标是什么?
答:建立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以消除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方式的差异,赋予他们获得救助的同等权利,实现制度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2、哪级政府统筹本行政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答:市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全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3、哪些人员可列为特困救助对象?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4、如何判断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实施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 凡是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3)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5)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视为无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