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8:59作者:王新老师
17、特困救助供养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
答:基本生活标准的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执行,即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均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均的1.3倍确定。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市政府当年印发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文件为准,如上年度没有印发文件,则按照最后印发的文件执行。 照料护理标准: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照料护理费自批准之日起发放。
18、特困救助供养有哪些具体形式?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鼓励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1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哪些政策有效衔接?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1)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可以同时高龄津贴。(3)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可探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
20、怎样加强对特困救助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答:(1)县级民政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加强对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
(2)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