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09:36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四条低保金的拨付及发放,应当手续完备、账册齐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待遇的家庭应当向所在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各办事处应当对低保家庭进行定期分类复核。
(一)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度残疾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二)对于短期内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三)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镇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第四十六条各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每月需增加保障对象或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或变更银行账户的,必须在每月5日前上报区民政局,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遇低保对象死亡或脱贫,应当在其死亡或脱贫的下一个月,取消其低保资格,并由办事处负责通知其亲属或本人。
第四十七条健全低保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等情况及时通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动态管理等情况及时通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民政、金融机构应做好定期对账工作。
第四十八条健全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区民政局和各办事处应当分别对居(村)民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的要素应当齐全,内容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便销毁。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根据城乡低保工作需要,按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的3%测算低保工作经费。
第十一章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条区民政局负责审批低保工作接受区委、区管委的领导和监督。各办事处审核低保申请工作接受各办事处党工委监督,
第五十一条区民政局以及各办事处应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或者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低保工作实施监督;社会公众有权对从事低保工作的部门、人员和低保对象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从事低保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或挪用低保资金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造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