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29作者:三水老师
(2)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县区低收入居民家庭认定中心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其中收入核对内容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土地、房产、农机、车辆、家电等资产。未与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认为自已丧失履行法定赡(扶、抚)养义务能力,向民政部门授权核查的,一并进行核对。核对结果反馈乡镇(街道)后,由乡镇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结果及《永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的规定,对低保申请家庭作出是否纳入保障的初审意见,拟纳入保障范围的报县区民政局复核审批;初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答复申请人。
(3)规范复核审批工作。县区民政局对乡镇初审上报拟纳入保障的对象,要对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其中,对红表备案对象、群众有举报的对象、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申报丧失赡(扶、抚)养义务能力的对象,要100%的直接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予以审批。
3.规范档案管理。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永州市城乡低保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和“三书”(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如实申报承诺书、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三表”(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申报审批责任表、特殊人员备案表)、“两记录”(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的要求规范低保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并分别建立低保电子、纸质档案数据库,所有档案资料“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资料真实,有据可查,程序合法。纸质档案1式2份,县民政局、乡镇各存1份。
(三)强化监管,严肃查处低保违纪违规行为。1.严格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监督管理。凡国家公职人员(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赡(扶、抚)养对象享受低保的,该国家公职人员要填报《关于本人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备案审查表》,向本部门、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说明本人丧失赡(扶、抚)养义务的原因并经审查同意后,将备案表一并交受理机关存入低保审批档案。县区民政局按季向县区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国家公职人员直系亲属享受低保的情况。凡在6月底前不主动申报,事后经查实又存在其直系亲属违规享受低保问题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追责程序。2.全面落实“互联网+监督”工作要求。各县区所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名单除在村(社区)人员集中场所100%张榜公示外,还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实行全面公示,特殊备案人员实行单独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与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数据平台的衔接共享,增强对社会救助领域“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的监管能力,压缩虚报冒领、骗保骗助行为的生存空间。3. 加大低保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凡经核查不符合低保条件又拒不执行民政部门停保决定的对象,以及在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并依据有关党纪、政纪严肃追责,决不姑息迁就,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