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09:30作者:李天扬老师
2.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要求,按照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进行。
3.补足差额。要对低保兜底脱贫人员实施精准救助,补足“转、扶、搬、救、教”后未达到脱贫线的差额,使其脱贫。
4.落实户保。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关于“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以家庭月人均收入为依据,落实按户施保,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5.即进即出。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实行特困供养脱贫。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特困供养。2017年,我市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5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3500元。
(三)开展临时救助脱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可以按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6个月以内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对患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区)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四)实行医疗救助脱贫。对患病且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