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09:31作者:王华老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我市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序统筹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对象识别认定
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要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
贫困发生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农村低保覆盖面是指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不同,政策目标也不同,各县(市)、区不应将贫困地区“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要通过适度提标扩面增人,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低保范围,逐步提高农村低保覆盖面,确保农村低保覆盖面不低于全省同类地区平均值的1个百分点,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要精准认定脱贫对象,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扶贫建档立卡户和农村低保家庭,均不能宣布脱贫。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宣布脱贫后,医疗、教育、住房等扶持政策要保持不变;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就业后6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以“救助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