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09:31作者:三水老师
三、正确把握建档立卡按户和农村低保保户、保人相结合的要求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整户识别、按户帮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按户施保为主、按人施保为辅。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要严格按户纳入低保。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按人纳入低保。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特大疾病的应按户纳入低保,其它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可按人纳入低保。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获得低保的范围、条件、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四、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
要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城乡低保统筹步伐,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后,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并适度扩大保障面,坚决防止虚假提标现象发生。农村低保金既可按照现行规定补差发放,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档发放;同时要考虑分类施保因素,对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获得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切实缓解其家庭困难。
五、引导激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脱贫增收
注意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低保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注重培育其发展生产和务工就业的基本技能,努力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防止低保“一兜了之”。要更好发挥扶贫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将扶贫资金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度高、带动脱贫作用强的产业项目倾斜,增强脱贫的稳定性。要注意发挥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的宣传组织动员作用,鼓励和引导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脱贫攻坚项目,依靠自力更生脱贫致富。
六、协同做好脱贫攻坚相关考核评估工作
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在脱贫攻坚考核评估等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漏评”对象时,“档”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存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问题外,不应作为“漏评”对象。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错评”对象时,因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应作为“错评”对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都应享受产业扶持、就业促进等帮扶措施,不能“只兜不扶”。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信息比对工作,每半年比对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完成后,各县(市)、区要及时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需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研究兜底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