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4:21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十二条 低保申请一般每月受理、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审批。
低保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低保关系转移和变更手续。跨乡镇、街道的,需重新申办。
第七章 社会帮扶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对低保家庭给予相应的优惠照顾:
(一)免交各种提留款、统筹款;
(二)民政部门优先安排临时救济,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福利企业就业,对门诊、住院的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对考上大专院校的低保家庭子女提供助学救助;
(三)劳动部门对有劳动能力(就业年龄段)的成员,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并优先介绍就业;
(四)卫生部门应为低保对象提供在医院就医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供电部门为每户低保家庭每月免费供电6度,对新安装电表的低保家庭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六)供水部门为每户低保家庭每月免费供水3吨,对新安装水表的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七)燃气供应部门对已安装管道煤气的,每户低保家庭每月免费供应燃气3立方米,对新安装管道煤气的低保家庭减免开户费50%;
(八)法律服务机构为低保家庭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按规定减免咨询、诉讼以及代理费,酌情减(免)公证费;
(九)教育部门应对低保家庭子女在本辖区所辖学校上学的,免收公办高中段(包括普高、职高、技校)学杂费;
(十)广电部门减半收取低保家庭有线电视收视费;
(十一)工商部门对低保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要优先安排摊位,并适当减免工商管理费、登记注册费;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为低保对象缴纳参加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为农村低保家庭缴纳参加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费用;低保家庭应优先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十三)有关部门、单位适当减免垃圾清运费、清理费。
第三十四条 大力提倡社会帮扶:
(一)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组织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低保家庭给予积极扶助,在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送温暖”等各项救助活动时,优先考虑安排;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志愿捐助、帮困贫济、结对帮扶等送温暖活动时,要优先安排低保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