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4:21作者:才子老师
(三) 出资供子女择校就读、借读或就读私立学校的;
(四) 享受低保期间自筹资金建房或购买非经济适用房或装修(必要的维修、简单装修除外)住房的;
第二十三条 低保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凡生活困难且需要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持户主身份证的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管委或村委会提出书面低保申请,领取并填写《居(村)民低保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低保救助必须出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户口簿;
(二) 家庭成员全部实际收入证明: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凭证;退休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下放人员、遗属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各类养老保险金人员,应出具由社会保险机构或有关单位提供的收入凭证。
具有以下情形的需提供(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无业(待业)人员,提供劳动就业管理部门或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站出具的失业登记及失业救济金享受期限证明,就业登记、培训及介绍就业情况凭证;
(二) 有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提供赡(扶、抚)养人的收入证明及赡(扶、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三) 城镇居民拥有产权房的房地产证;
(四)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残疾证;有法定劳动年龄内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职工需提供市或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凭证,其他人员提供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部门或县(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诊断凭证;
(五) 因病、因子女就学致贫家庭,需出具医院、学校费用支出凭证;
(六) 按规定可以抵扣自缴养老、医疗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七) 涉及各种事故处理的凭证;
(八) 应居委会、社管委(村委会)或低保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社管委或村委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在接到居(村)民低保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验,证件、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不完备的,告知其补正补齐;同时对《居(村)民低保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