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09:30作者:王华老师
(三)坚持资源统筹,因人施策。统筹做好低保与扶贫部门的衔接和社会各类资源对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避免政策交叉重复或出现盲区,做到对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针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同,因人施策,发挥两项制度衔接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
三、做好衔接
(一)政策衔接。重点是将符合建档立卡标准的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分别纳入建档立卡和低保范围。民政、扶贫、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帐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联合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将“建档立卡”的“低保户”、 “特困供养对象”名单与民政部门建立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名单逐户比对,摸清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保证低保与扶贫的相关政策同向不悖。
(二)标准衔接。建立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两线合一”。“十三五”期间,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的要求,动态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以保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全省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实际收入增幅等同或略高于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三)对象衔接。重点是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强化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对,要适当考虑刚性支出因素。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应保尽保”要求,会同乡镇政府开展农村贫困群众排查摸底工作,主动发现并及时把新增符合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通过分类施保增加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实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按照统一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经核查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按规范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管理衔接。一是信息互通、公开。乡镇政府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将每年新增纳入的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扶贫部门,由扶贫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二是动态管理。乡镇(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核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收入变化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三是完善退出机制。每年年初,县级扶贫部门将上一年度“建档立卡”的“扶贫低保户”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提供给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通过扶贫帮扶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