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10:02作者:三水老师
七、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法律援助政策措施。各级法律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制定出台《白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援助机构要设立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专门服务窗口,接受咨询、查询、调查取证等项业务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费用缓收或减免。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财产评估等,应缓收相关费用,待结束后交纳。如受授人败诉,交费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机构承担相关费用。
八、继续做好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工作
(一)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各地要随着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保证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各县(市)区应制定针对贫困老年人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的政策,为城乡困难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日常服务,做到生产上有人帮,生活上有人管,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三)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自强就业”助残工程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等项目,推动残疾人救助工作全面开展,帮助残疾人解决在康复、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
(四)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的衔接。在做好即征即保的基础上,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九、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对流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分区管理,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临时救助服务。完善孤儿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危重病人,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救助活动。凡流浪乞讨病人都要送往救助定点医院,并根据救助范围和标准,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在市辖区内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由交通部门给予减免乘车凭证,协助救助管理部门将流浪乞讨人员送达目的地。对无法确定身份的或确属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者,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可送往福利机构代养。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作用,及时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助,除生活得到保障外,要对他们开展思想道德和文化知识的教育,做到养育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