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3:39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我区常住户口;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病(残)人员。
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3倍(含)以内的家庭。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含)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服刑(含保外就医)的人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认定的失踪人员;
(四)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潜逃人员;
(五)司法单位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六)市政府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低保申请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一)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一年以上;
(二)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其他人员申请农村低保。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村(社区)村民委(居民委)代户主申请。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申请低保救助条件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家庭,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下的,由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含)以上的,应当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可以在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