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3:35作者:三水老师
同时,新增条款:“一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残疾人,上浮低保标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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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手续很多证明无需再提供
在低保的申办程序方面,新规增加了“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条款。在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的,如原细则中的“户籍证明,残疾证明、婚姻证明、本地学籍证明、失业证明、‘三无’人员证明、申请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居民申请时无需再提供。
家庭存款提高到
“不超过一年低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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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细则中对不予办低保或取消低保的情况规定,家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不予办低保。新细则调整为“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的,不予办低保”。按现行规定,单人家庭货币财产按照2人标准计算,目前年低保总额610×12=7320元。因此1口之家及2口之家存款不超过14640元,三口之家不超过21960元,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现在可以申请低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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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居改非”唯一住房
的仍可领低保
另外,在住房上,对不予办低保或取消低保的情况有新的具体限制:
1、原细则中规定,“3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在本市购房落户,从办理《户口准迁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这一条件,调整为“申请家庭3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申请家庭在本市落户不满2年的”。
2、新细则对不得办低保或取消低保的申请人住房情况规定更加细致,具体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居改非”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申请家庭成员有两处以上房产的(虽有两处房产,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农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住房的(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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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保家庭成员
出国留学规定有调整
原细则规定,“家庭成员有出国留学、经商、务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自费攻读研究生”的情况不予办低保或取消低保;调整为“申请家庭成员1年内有出国出境留学(公费、全额奖学金等情况除外)、经商、务工、定居、非特殊原因有出入境记录”的情况不予办低保或取消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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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