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49作者:三水老师
浙江、辽宁、河北三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努力均始于1996年。至2004年底,三省农村贫困地区基本上都做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2006年浙江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3.98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1795.8元,全年发放保障金5.51亿元;辽宁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66.7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853元,全年发放保障金2.62亿元。河北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68.3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约为850元,共发放保障金1.72亿元。
因地制宜选择农村低保模式
由于我国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国家民政部在进行农村低保试点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农村低保的试点模式。与大多数省份采取由城镇向农村逐步过渡的低保策略不同,浙江省从一开始就实施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浙江省颁布并实施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该规定给予城乡居民以平等的生存救助权,被国内誉为农村低保的“浙江模式”。浙江省能够采用城乡一体的低保模式,主要原因是地方经济较为发达,各级财政能够承担城乡一体保障的费用支出。辽宁省和河北省的农村低保则是在借鉴城市低保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历了试点、全面铺开、逐渐扩大保障面等阶段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与城市不同,在借鉴城市低保经验完善农村低保的过程中,辽宁、河北两省围绕一些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和试点实践,在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农村低保对象的确认和农村低保的救助方式上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致力建设农村低保的制度框架
农村低保工作只有在制度上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才能真正体现政府责任,实现法制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浙江、辽宁、河北三省都特别重视农村低保制度本身的建设。浙江省2001年颁布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标志着浙江困难农民生活有了规范的制度保障。此外,浙江省还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示范县实施方案》、《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低保法规体系,确保了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辽宁省2004年颁布《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通过省级政府行政规章的形式对农民低保进行规范。配套措施齐全是《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亮点,除了领取低保金外,它还规定有关部门要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对低保户进行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也相继出台。河北省是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农村低保的相关文件,2005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发后,全省所有涉农市、县(市、区)陆续出台了农村低保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如石家庄市出台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市所属的一些县(市、区)也分别出台了具体的措施。这些文件确立了当地的农村低保标准和保障范围,建立了农村低保申请审批工作制度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