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6:21作者:王华老师
2018年黑龙江最新粮食补贴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以下简称“粮食补贴”)的管理,确保国家和省粮食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保证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粮食补贴基本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粮食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逐级分配拨付。
第二章粮食补贴基本原则、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粮食补贴在坚持“有税有补”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坚持“稳定政策,足额发放,分级监管”。“稳定政策”,即: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粮食补贴标准、范围、对象以及补贴发放方式等维持现有政策不变;“足额发放”,即: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发放时限内,将应发的粮食补贴资金通过“一折(卡)通”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分级监管”,即:省财政厅对全省粮食补贴工作负总责,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的粮食补贴工作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分级监管,确保粮食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四条粮食补贴范围及对象。补贴范围为具有2003年农业税完税凭证实际缴纳农业税的耕地,以及经市县核实认定列入2011年粮食补贴范围的农村一到二轮延续承包改革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二轮承包性质的耕地,农、林场等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按相应工资标准核定分配给职工“以地代资”性质的耕地。具有上述耕地的农户均为享受粮食补贴的对象。对于流转土地,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不重、不漏、不引发矛盾”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